保险法


拼音:bǎo xiǎn fǎ

词性:名词

注音:ㄅㄠˇ ㄒ一ㄢˇ ㄈㄚˇ

结构:保(左右结构)险(左右结构)法(左右结构)

造句

将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很好的衔接起来,从而形成一个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体系。

文章从法理学、民法学和保险法学三个方面阐释了这一问题。

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法规,受伤的工人休假,或那些对产假收到支付全薪。

到目前为止,管礼明已先后为三位朋友提供法律援助,诉讼内容涉及合同法、劳动法、保险法以及涉及医疗事故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保险法》适用涉及的问题繁杂且具体,加之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各地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不够统一。

在外部,需要理顺侵权责任法与宪法、工伤事故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关系。

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对于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本课程包含四个部份,即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及保险法。

相对于货物运输法和海事法来讲,国内研究海上保险法的人不多,因此有关这方面的著作也比较少。

同时,对基于保险本身的特点而在保险法中特有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本文也试图在传统民法理论的框架内结合若干英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

解释


词语解释:

有关保险的法规的总称。主要规定保险的组织、业务范围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

引证解释:

⒈ 有关保险的法规的总称。主要规定保险的组织、业务范围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

国语词典:

以保险业务为规范对象的一切法规。

网络解释:

保险法 (法律名)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字义分解


读音:bǎo

保bǎo(1)(动)保护;保卫:~家卫国。(2)(动)保持:~温。(3)(动)保证;担保做到:~质~量。(4)(动)担保(不犯罪、不逃走等):~释。(5)(名)保人;保证人:作~|押~。(6)(名)旧时户籍的编制单位。(7)姓。

读音:xiǎn

(1)(形)地势不平坦;险恶不容易通过的地方:天~|~要|~峰。(2)(形)遭到不幸或发生灾难的可能:~象|~境|~工|~情。(3)(形)狠毒:阴~。(4)(形)险些:~遭不幸|~些。

读音:fǎ

法fǎ(1)(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遵守的法律、指令、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宪~。(2)(名)方法、方式:写~。(3)(名)标准样子;可以模仿的:取~。(4)(名)佛教的教义;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术。(5)姓。(6)(动)效法:~后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