恤刑


拼音:xù xíng

注音:ㄒㄨˋ ㄒ一ㄥˊ

结构:恤(左右结构)刑(左右结构)

解释


词语解释:

慎用刑法。语本《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特指减刑。
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审录刑囚﹑清理冤滞的官员,常被称为恤刑。始设置于明太祖时,成化后遂成(.好工具)定制。清康熙时裁省。

引证解释:

⒈ 慎用刑法。

引语本《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唐陈子昂《谏用刑书》:“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望在恤刑尔。”

⒉ 特指减刑。

引《晋书·刘波传》:“法苛政乱者,恤刑不赦。”
《续资治通鉴·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詔恤刑。自是每岁常举行之。”
《清会典·刑部四·恤刑》:“凡恤刑之典:曰停刑,曰减刑,曰停遣。”

⒊ 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审录刑囚、清理冤滞的官员,常被称为恤刑。始设置于明太祖时, 成化后遂成定制。 清康熙时裁省。参阅《明史·刑法志三》。

引《醒世恒言·张廷秀逃生救父》:“你爹全亏了种义,一向到也安乐。如今恤刑坐於常熟,解审去了。”

国语词典:

语本《书经.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指使用刑罚应慎重审明,不使枉滥。

网络解释:

恤刑

指用刑慎重不滥。最初见于《尚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惟刑之恤哉!”意即考虑到刑罚可能滥用失当,量刑时要有悯恤之意,使刑罚轻重适中。后世一般指对于老幼废疾者的减刑和对狱囚的悯恤。汉代统治者注意对于老幼、妇女、废疾者刑罚的减免,汉律规定,年八岁以下,八十以上,除非亲手杀人,犯别的罪都不予追究。景帝(公元前157~前141在位)时下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以及孕妇、盲人、侏儒症患者,在监禁时可给予优待,不加桎梏。

字义分解


读音:xù

恤xù(1)(动)〈书〉顾虑;忧虑:不~人言。(2)(动)怜悯:怜~|体~。(3)(动)救济:抚~。

读音:xíng[ xíng ]

1. 对犯罪的处罚:刑罚。刑法。刑律。刑事。执刑。服刑。

2. 特指对犯人的体罚:刑讯。受刑。刑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