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法


拼音:yī qiè fǎ

注音:一 ㄑ一ㄝˋ ㄈㄚˇ

结构:一(独体结构)切(左右结构)法(左右结构)

造句

于一切法,应如是知,如是见,如是信解,不生法相。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公道的天平和秤,都属耶和华囊中一切法码,都为他所定。

人间秩序的常态,常规与常例,人世生活的常识、常理与常情,是一切法意与法制的生命之源。而法意与法制,也正在于呈现此人世,养护此人生。

去岁得着汪兆铭在北京被擒之信,大为感动,于是磨盾草檄,日夜进行,凡乡人同志中所有组织规模,及一切法令,都由他一手定出。

诸法集起,毕竟无主、无我我所。虽各随业,所现不同,而实于中,无有作者。故一切法皆不思议,自性如幻。

习俗先于一切法律,自然胜过一切。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一切法无我、无人、无众生、无寿者。

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解释


词语解释:

佛教称万有为一切法。亦称一hAo86.切诸法。

引证解释:

⒈ 佛教称万有为一切法。亦称一切诸法。

引《大智度论》卷二:“復次一切法,略説有三种:一者有为法,二者无为法,三者不可説法。此已摄一切法。”
《大智度论》卷二七:“何等是一切法?所谓眼色耳声鼻香舌味身触意法,是十二入名一切法。”
唐法藏《大乘起信论义记》卷中:“一切诸法唯依妄念而有差别,若离心念,则无一切境界之相。”

网络解释:

一切法

梵语sarva-dharma,巴利语sabba-dhamma。乃泛指一切有为法(梵sam!skr!ta -dharma )、无为法(梵asam!skr!ta -dhrama )及不可说法。又作一切诸法、一切万法。即包含一切事物、物质、精神,以及所有现象之存在。原意作‘由因缘而起之存在者’。(摄大乘论 卷三十一、大智度论 卷二)

字义分解


读音:yī

一yī(1)(数)数目;最小的正整数。(2)(形)同一:~视同仁|咱们是~家人|咱们~路走|这不是~码事。(3)(形)另一:番茄~名西红柿。(4)(形)全;满:~冬|~生|~路平安|~屋子人|~身的汗。(5)(形)专一:~心~意。(6)(副)表示动作是一次或表示动作是短暂的;或表示动作是试试的。a)用在重叠的动词(多为单音)中间:歇~歇|笑~笑。b)用在动词之后;动量词之前:歇~歇|笑~笑。b)用在动词之后;动量词之前(7)(副)用在动词或动量词前面;表示先做某个动作(下文说明结果):~跳跳了过去|~脚把它踢开。(8)(副)一旦;一经:~失足成千古恨。(9)(助)〈书〉用在某些词前加强语气:~何速也|为害之甚;~至于此!一yī(名)

读音:qiē,qiè[ qiè ]

1. 密合,贴近:切当(dàng )。切肤(切身)。切己。亲切。

2. 紧急:急切。迫切。

3. 实在:切忌。恳切。

4. 旧时汉语标音的一种方法,用两个字,取上一字的声母与下一字的韵母拼成一个音。亦称“反切”。

读音:fǎ

法fǎ(1)(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遵守的法律、指令、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宪~。(2)(名)方法、方式:写~。(3)(名)标准样子;可以模仿的:取~。(4)(名)佛教的教义;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术。(5)姓。(6)(动)效法:~后王。